科学评价是用好人才的基础
来源: 作者:: 阅读: 时间:2016-4-19
吴江
●科学化就是要遵循人才成长的不同规律,不断创新评价理论和技术,注重定性与定量、静态与动态、显绩与潜能、过程与结果的辩证统一关系
●社会化就是要形成多元评价治理结构,以社会理性打破组织理性的局限,使人才在流动中得以合理评价,在评价中得以合理流动,最终实现优化配置
●市场化就是强调用人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过度干预,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的平衡作用,使人才评价融入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
近日,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为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本报推出“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家谈”栏目,邀请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解读政策精神、阐述改革举措,敬请关注。
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头戏,备受广大人才的关注和期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四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深化改革的要求,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具体操作性。概括说将制定两个改革文件,建立一个新型评价制度,包括具体15项改革任务。可谓改革力度前所未有,触及了现行人才评价的所有积弊,破解了长期困扰用人主体的评与用的脱节难题,揭示了发现人才、集聚人才的基本评价规律,对于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将发挥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意见》提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这是抓住了科学评价人才的牛鼻子,反映了广大人才多年来的利益诉求。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指出,要用好用活人才,建立更为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关键是完善评价这个指挥棒。用大一统的行政主导模式来评价千差万别的人才主体,如何实现用好用活?评价当以用为本,用人如器,各取所长。如果本末倒置,评价主宰使用,这个指挥棒就产生了异化,造成“评的用不上,用的评不上”的悖论。为此,《意见》提出了分类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以正确用人导向改革评价机制,把坚持德才兼备和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导向作为评价人才的根本出发点;二是破除评价人才的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一律化倾向,尤其强调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三是要破解当前基层人才评价改革的难点问题,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等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这就把评和用的关系理顺了,把人才从僵化评价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意见》提出了未来将建立什么样的人才评价制度的创新构想。这就是由现在政府主导的一元评价主体改变为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决定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可以说,这是一个能够与国际接轨、又体现中国特色的人才评价制度。所谓科学化就是要遵循人才成长的不同规律,不断创新评价理论和技术,注重定性与定量、静态与动态、显绩与潜能、过程与结果的辩证统一关系;所谓社会化就是要形成多元评价治理结构,以社会理性打破组织理性的局限,使人才在流动中得以合理评价,在评价中得以合理流动,最终实现优化配置,获得人才价值的社会承认;所谓市场化就是强调用人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过度干预,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的平衡作用,使人才评价融入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提高评价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由此,《意见》从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提出了符合其成长规律的评价方式方法,特别针对引进“高精尖缺”创新创业人才,提出注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机制;针对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基础研究特点,强调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针对培育社会评价力量、规范市场评价秩序问题,提出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切实保障人才的各项权益。
《意见》把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高评审科学化水平,作为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重点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是涉及数千万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生涯和利益得失问题,如何改革必将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意见》总结了多年来职称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高度,提出了合理界定和下放政府职称评审权限,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的改革路径。一是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这些有条件的单位,政府要放心大胆地让他们自主评审,以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需要自主决定;三是实施更加灵活、更加务实的职称评审方式,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为人才引进的需要开辟特殊通道,适应了人才的跨国跨境流动;四是针对体制外人才长期处于评价无门状态,提出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消除职称评审中的身份障碍,使职称评审覆盖范围从体制内走向全社会。畅通评审渠道,包括逐步允许有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评审;五是针对目前创新创业的门槛过高问题,提出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充分释放人才的择业权、创业权,并且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同时,要求政府严格管理,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六是对于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问题,要求推进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可以下放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来承担评价,使这种资格成为行业和企业的自主行为。(中国人才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研究员)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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