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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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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确责任主体 严防干部“带病提拔”

来源: 作者:: 阅读: 时间:2017-1-9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监督管理干部要求,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近日,《青海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实施,前移审核关口,强化任前把关,进一步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各责任主体责任,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设置了“防火墙”。

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与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共同在拟提拔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上签字。组织人事部门担负直接责任,负责把好动议提名关、资格条件关、考察考核关、程序步骤关,防止用人失察失误。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监督责任,要及时、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掌握的有关干部遵守党规党纪情况,对反映拟提拔人选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凡出现“带病提拔”问题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对“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逐一检查干部动议到任职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拓宽了解干部的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思想状况、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要健立完善干部监督信息日常联系通报机制,搭建干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公检法、安全、信访、巡视、督导等部门和机构执纪监督方面信息,打造准确选人识人的“X”光机,为从严管理监督、培养选拔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要建立干部综合分析制度,定期或结合领导班子配备工作对干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及8小时以外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提出相关措施。要建立干部及时会诊制度,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会诊辨析、筛查甄别,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等。要建立重点人选研判制度,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进行重点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定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分析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了解掌握干部情况。

突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实施意见》强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干部动议办法,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明确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要实行意向性人选提前审查制度,对纳入建议提名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对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坚持“四个凡提必”,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要积极探索干部推荐提名方式,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向组织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要规范改进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考察对象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内容、范围等,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要及时做好排疑工作,对考察期间发现或反映的问题,干部考察组要会同所在地区和部门组织、纪检机关,及时调查核实清楚;对任前公示期间收到的问题反映,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即时受理查处;对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要注意保护和大胆使用好干部,对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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