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细化规范问责情形程序
来源: 作者:: 阅读: 时间:2017-4-5
日前,安徽省出台《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着力把中央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4500余字,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程序和附则五章。
《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以往问责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责任界定不明确、缺乏具体程序等问题,重点细化“问责情形”和“问责程序”两个部分。将问责条例中的前五种问责情形细化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五大类26种具体情形。比如,针对“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明确四种问责情形:不重视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不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组织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的;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措施不到位,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批评和自我批评流于形式,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期进行换届,党组织软弱涣散,对党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作风建设流于形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要求不到位,对“四风”问题查处不力,管辖范围内顶风违纪问题频发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规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带病提拔”、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的。
针对问责程序,《实施办法》规范了对问责的启动、调查、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和申诉。在问责启动上,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等六种问责线索,经核实后,可以启动问责。在问责调查上,“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可以组成调查组或者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根据发现的线索,认为需要查明事实、进行问责的,可自行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在问责对象的权利保障上,“问责对象有权陈述申辩和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进行申诉”。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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